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981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大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