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执19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和,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2019)黑0109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39185.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和名下位于河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路**花园F栋F801房住宅一处(不动产证书号:三土房(2009)字第10284号);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和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4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和名下车牌号为黑P713**的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黑P009**的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黑P160**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黑PA77**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及琼EP77**的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向法院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全额实现债权,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