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2471号 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斌),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 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斌)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5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