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云2325民初683号
原告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禹公司)诉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武、夏良辉和被告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艾芮、陈兴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凯达公司和被告***承认原告圣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凯达公司中标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第七批重点县姚安县2017年度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将工程交由被告***施工。2017年7月21日,被告凯达公司与原告圣禹公司签订了《闸门及启闭机供货安装施工合同》,订立的合同中被告***以经办人签了名,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告凯达公司享有和承担,合同约定了被告凯达公司采购原告圣禹公司的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工程价款共计46350元,同时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实际施工安装中采购设备款项只有41850元。原告已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设备运至施工地安装调试合格,履行了义务,被告凯达公司同样也要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闸门和启闭机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凯达公司支付货款41850元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850元。判决生效后10日执行。
二、驳回原告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明
书记员 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