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2852号
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英涛
书记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