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100号之一
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10-6室。
法定代表人:覃雄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娜,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338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