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

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741号
原告: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陶弢,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283号。
负责人:陶弢,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4元减半收取4627元,由原告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