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6527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2025年7月3日,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履行完毕,案结事了,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