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3679号之一
原告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69元,减半收取计15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