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3679号
申请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机动车、不动产等)。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2950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0000元的其他财产(包括机动车、不动产等,其中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