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5234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县城关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守护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和海广场ABC号楼12层3单元1226。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守护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