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异112号
案外人: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托县城关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五塔寺小区11号商业楼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会所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23日,申请人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由申请人承包了被申请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合同约定建设面积大约为20000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08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按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加增减变更进行预决算,工程造价为以工程竣工结算后审定的最终价款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对于工程款一直未按时全额支付,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华秀房地产承诺于2013年年末付清所有工程款,如工程款未能按时结清,同意将塞外名苑会所抵顶方式付给申请人。抵顶数额以甲乙双方认定的工程结算单为准。2018年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欠付申请人工程款及施工保证金共计8465535.52元,对于该笔确认的工程款被申请人并未按时支付,因此用塞外名苑会所进行了抵顶,目前该房屋由申请人实际占有11年之久。2023年11月24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将查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文件张贴在了塞外名苑会所的卷帘门上,申请人看到该信息后,查询得知是被申请人***与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而查封了塞外名苑会所,属查封错误。申请人作为承包人,对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结合本案,申请人作为承包人,按照与华秀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全部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并进行了结算,并一致同意用塞外名苑会所作为抵押工程款,且房屋近11年一直由申请人占有。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华秀房地产公司属一般债权,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其次,目前涉案房屋申请人占有已有11年之久,早已在申请人***与华秀公司产生借款关系之前就已占有房屋,因此申请人向你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望予准许。
本院查明,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内0104执202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路××会所。查封期限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