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卢薯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3494号原告:内蒙古瑞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卢薯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瑞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卢薯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瑞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卢薯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