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1748号
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胜合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莲花泡子嘎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圣亚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兴安路与北二环交汇处喜悦广场综合楼写字楼C栋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胜合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圣亚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