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3财保2号 申请人: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春晓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储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的存款200万元(账号为:24×××07)。申请人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储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的存款200万元(账号为:24×××07),期限为1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