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3民初591号
原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东川区春晓路上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21694234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新村镇春晓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761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公司,住所地:东川区因民镇红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8366047XE。
负责人:***。
原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90元,由原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