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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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3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监事,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盛源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33028372405088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补发未支付的监事报酬719195.34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补足月份开始按月支付监事报酬;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的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被告按月发给原告监事报酬9500元。2014年3月,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停发了原告的监事报酬。2020年5月起,原告又开始支付给被告监事报酬12847.67元/月。2021年3月起,被告又停发原告工资至今。原告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原告作为监事有权可获得监事报酬,被告也存在支付监事报酬的事实。
被告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口头答辩称:2014年3月前被告发给原告的款项并不是监事报酬,公司并没有做出股东会决议,没有决定发放原告监事报酬。被告发给原告的是生活费,后因各种原因被告停发生活费。原告主张2014年补发也已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银行流水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支付给原告监事报酬和停发报酬的事实;2.企业信息情况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任被告公司监事的事实;3.章程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有权获得报酬的事实;4.监事工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监事工资存在的事实;5.监事信息系统、经营监督记录、沟通笔记各一份,用以证明监事实际工作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发的款项并不是工资。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单方记载。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证据5,因系原告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证据5,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浙江省政府统一税务票据、2014年买土地记账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因原告未来签字导致被告支付滞纳金91万元故停发原告生活费的事实;2.派出所问询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无故损害被告公司财产故停发原告生活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公司的监事。自任监事后,被告开始每月发原告“工资”9500元左右。2014年3月,被告未发原告“工资”。2020年5月起,原告又开始支付给被告“工资”每月12847.67元。2021年3月起,被告又开始未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虽然被告存在发放原告“工资”的事实,但被告发放原告“工资”并没有股东会决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原告监事报酬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