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91民初1495号
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经开大厦B座12A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467303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瓦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5606124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瓦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