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3189-1号
原告:西安久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幢XX单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甲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瓦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号。
原告西安久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瓦科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久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久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久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292元,由原告西安久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