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1执恢16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中机电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鸡市拐铭爵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308600元、违约金17997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7日止,共计887天,每日违约金按照年息24%计算)、案件受理费62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73045.12元并依法扣划担保人***名下银行账户31551元,上述款项已一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同时担保人***以自觉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00000元。 3、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90238.88元未受偿。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