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3民初355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道**号房产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4525423R(1-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以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