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02民初1383号
原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住所地:滁州市紫薇中路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486090842F。
法定代表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滁州升通科技有限公司大楼8层。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