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3民初3559-1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皖1103民初3559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法定代理人:***,”现更正为“法定代表人:***,”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