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执528号
申请人执行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28民特3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75,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8民特322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
审判员 ***拉提
审判员 哈 力 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