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444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毓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齐市。
原告***与被告******通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新0104民初246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窦常娟
二 ○ 二 ○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