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恒通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2465号
原告:******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毓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齐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19]第1643号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该裁决书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原告******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窦常娟
二 ○ 二 ○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