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特129号
申请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通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新安镇。
申请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申请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武 一 飞
审 判 员 安 晶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 ○ 二 ○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