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恒通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通建工程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523号
申请执行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38383079B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XX****XX
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837413017。
法定代表人:桑肖彬,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86XX****XX
申请执行人******通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201)民初38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775142.9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在江苏目前无法前往居住地调查。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