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7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1号2幢29-23、29-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3Y9B5X。
负责人:余某,经理。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337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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