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31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男,回族,1976年2月2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4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