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18442901。
法定代表人:蓝文英。
委托代理人:钟晓红,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武平县东留镇大阳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武平县东留镇大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64350824ME1042748W。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东留镇大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闽082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平县东留镇大阳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46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东留镇大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自行承担申请撤销执行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4执111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