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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03执1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924号财智心景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管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4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社区香条前村8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03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已主动履行125038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3103执1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左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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