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23执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管云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秦伯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秦伯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云南秦伯厚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3750元(执行款3275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云南秦伯厚经贸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地址已搬迁,无法查找到该公司下落,并且经本院向车辆、房产、土地、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秦伯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上述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云南创佳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3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