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22执6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枞阳明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36614350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枞阳明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22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