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1799号之二
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官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NRXBE3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614350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明牌楼***堂修建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
负责人:***,该修建委员会主任。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明牌楼***堂修建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同年7月4日,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