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明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枞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53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61435052K。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枞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传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