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单澎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赵广镒,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烟仲字第57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1)鲁06执36号。现(2019)烟仲字第579号裁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2021)鲁06执36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