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43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内滏东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547018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河县西流乡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河县河沟村。
负责人:***,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与***、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新河县西流乡河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