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43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内滏东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5470182C。
法定代表人:齐通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河县白神首乡东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白神首乡东团村。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新河县白神首乡东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