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530执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内滏东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55470182C。
法定代表人:齐通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新河县建筑股份合作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调查银行、车管、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并由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