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2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大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碧玉华府C座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唐山大成路桥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