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兴县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7878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原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县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78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178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海兴县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