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454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金宇新天地F座。
法定代表人:鞠茂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凯悦,北京市盈科(***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昱晨。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经审查认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案件出现了应当中止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于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