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与珠海华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4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长安区镐京村**湾太平河**岸**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华伟电气科技股份,住所地:珠海市软件园路**号生产加工中心**#**层**单元-8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华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8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3月12日,上诉人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上诉人陕西中瓷长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