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898号
原告:珠海**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吕茅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民,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明,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丽华
审判员 李晓婷
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景涵
打印:王博闻校对:王景涵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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