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广宝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应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古城丙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大仲字第793号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793号调解书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