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23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1012689J,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