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

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2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草堂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公寓A-1022-10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3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031388(含执行费12588元),2017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提交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16)湘03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建伟
审判员曾海龙
审判员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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