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193号 申请人: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德源药业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申请人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源公司)关于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德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劳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3]第1992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主张底薪8500元,其主张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仲裁委将其举证责任倒置,认为江苏德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对工资标准、工资构成等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宜进行约定清楚,只约定薪随岗变,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主张底薪本委予以采信。而本案事实是,江苏德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十2022年销售代表薪酬管理办法)(证据十一2022年江苏德源公司销售均数)、(证据十二关于营销系统非独立办事处设置和干部聘任的通知),***不是销售经理,月工资基数为3200元加工龄工资。这一工资基数,***在连云港德源公司时就已领了一年有余,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认可没有完成指标每月9万元时,其工资基数为3200元。2022年12月,连云港德源公司将***移交给江苏德源公司时,***身份不变销售政策不变,且2023年与江苏德源公司签订合同时,所发一个月工资基数为3200元,何来工资基数8500元一说。综上,江苏德源公司认为,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3)第1992号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答辩称,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裁决结果,已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经查,***已就裁决涉及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驳回江苏德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