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278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张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郭某,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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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